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联合公布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从2014年12月1日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申请进行审批,不再由食药监总局进行审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同时,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出口时,出口单位不再需要提供已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仅需提供与境外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