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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肽激素兴奋剂
发布日期:2010-11-30  来源:全球肽网  浏览次数:1105
国家五部门将专项治理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生产经营中新网11月8日电 今天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  据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这次检查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明确任务和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为2008年奥运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

国家五部门将专项治理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生产经营中新网11月8日电 今天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透露,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  据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这次检查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明确任务和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为2008年奥运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近日将开展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进行集中治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该阶段工作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第二个阶段为巩固提高阶段。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深入进行专项治理,巩固集中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整个专项治理工作至2008年奥运会闭幕时结束。做好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的结合,专项治理结束后,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日常监管工作。  二、全面检查,突出重点   此次检查不仅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要对化工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药品生产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摸清自2004年3月《反兴奋剂条例》实施以来,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企业的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2.是否取得所生产产品的药品批准文号;3.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4.自2004年3月以来生产、销售(包括出口)蛋白同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和库存情况,着重检查是否按规定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渠道销售;5.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企业是否签订生产合同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以及相应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情况。  (二)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着重检查药品经营企业。1.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2)是否按规定保存销售和出入库等情况记录;(3)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2.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在对全国范围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省(市)要对奥运赛事举办城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多部门合作,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按照统一部署,密切合作的要求,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体育主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者严肃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做出处理;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药品监管部门联合打击;对非法进出口的,由海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提供反兴奋剂工作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据中国网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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