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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30  来源:全球肽网  浏览次数:1709
国食药监委[2004]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根树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管理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包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

国食药监委[2004]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根树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管理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包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同意进口的 发给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进口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取得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后,在办理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手续时,应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4号令)中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要求办理。教学。科研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 可以免检。 二、蛋白同化制剂和助类激素的出口管理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包括标准品、对照品)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而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报送有关资料(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对同意出口的 发给特殊药品《出口准许证》。对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出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的管理进出口单位凭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办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手续。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进出口单位应当将海关签注的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第一联退回发证机关。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特殊药品《出口准许证》有效期3个月(有效期时限不跨年度〕。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性使用 因故延期进出口的 应当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入》、《出口准许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特殊药品《出口准许证》编号方式为:TSSE(X1)-XXXX2-XXXX3。 其中X1为出口准许证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XXXX2为签发出口准迁证年份; XXXX3为出口准许证流水号。 例如:TSSE(京)一2004-0001。 附件:1.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需报送的资料 2.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需报送的资料。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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